对《劳动合同法》第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对于熟悉《劳动法》或者是熟悉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同志来说,应该都是比较好理解的。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现,相对于整个《劳动合同法》的逻辑体系来说,显得比较突兀。笔者为此查阅了有关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释得各种资料,但都没有对本条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只好不揣浅陋,针对本条的字面文意进行以下理解。
一、第九十四条所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即“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含义。
笔者认为,以上对九十四条适用对象的界定,至少可以反映出两个方面的含义:
1、结合《劳动合同法》的全文来看,判断《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否认了个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从劳动关系上确认了企业与个人进行生产经营承包时用工的法律责任。
2、从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来看,企业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情况普遍存在,我公司也概莫能外。因此,这种行为符合第九十四条的规制,建筑企业的违法分包自然也要承担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能够确认这样一个法律事实,即企业需要为无资质分包的劳动者所受的损害买单,作为一直困扰建筑企业经营者、项目管理人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依据。下面,具体谈一谈第九十四条所蕴含的法律责任。
第一,我们基本能够判断第九十四条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法律责任。首先,在劳动法规的责任承担方式中,没有连带责任这样一种法律责任的形式,连带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所独有的一种形式。其次,更为明显的特征是与劳动者对应的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即法人单位,而个人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虽然从大的民法范畴来说,劳动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但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是将民事法律和劳动法律分开的。
第二,个人承包用工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何承担?
按以上谈到的.责任承担方式,第九十四条是属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是不是对于企业存在的春明个人承包用工而言,就完全可以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而只是在劳动者发生损害,产生纠纷以后就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按情况分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个人承包经营本身的行为并没有什么问题,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承包人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由企业与承包经营者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承包经营本身的行为就是非法的,如工程上的个人分包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就会产生两种救济途径。
一是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由于个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事实上又在为企业服务,所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一般是成立的。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执行劳动法规,当然也包括《劳动合同法》。企业因此要为违反《劳动合同法》承担行政责任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二是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第九十四条要求企业承担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来
说,可能包括的责任是雇员的劳务费、妊娠损害赔偿等。相对而言,没有行政责任,赔偿的内容也较简单。
扒森告以上的两种选择途径,法律事实上已经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就规定了,对于发包人将工作分包给没有资质春神的分包人的,造成分包人的雇员人身损害的,由发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选择是按工伤赔偿途径或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途径。
三、企业分包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是必然的,尤其要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
以前我们比较关注的是工程本身的分包情况。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出台,我们对非工程分包的情况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比如对于加工承揽的工作,最好也要选择法人单位来承担。对于工作量不大且必须承包给个人的,承包者的雇工的劳务费最好由企业直接或监督承包者发放,并登记造册,要求承包者给雇工缴纳各种保险等。
劳动合同法解读的内容有哪些?
1、什么是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伙合作 律师 事务所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毁旅樱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镇慎1月1日起施行。 4、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 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5、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6、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 劳动法 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7、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 身份证 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8、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10、劳动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在什么情形下, 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纤丛;(5)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15、什么是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16、 非全日制用工 情况下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虽然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但是如果对里面的内容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是无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并且我们还要注意,劳动合同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如果是劳动者双方发生纠纷,那么是适用民法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慧如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码租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前模启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