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执法过程如何兼顾人情?
全州有一女子未婚先孕,被全州卫行前州健局罚款九万块钱,在生活当中,未婚先孕这种事情似乎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很多人在没有结婚之前可能会谈恋爱,而在谈恋爱的过程当中可能也是会进行一些亲密关系的举动,怀孕也是很正常的。而在这个消息传出之后,很多网友都纷纷的评论到,第一次听说未婚生育被罚这么多的钱,罚款的依据是什么。
有相关律师表示,未婚生育在我国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说要受到罚款或者是其他一些法律方面的处罚。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如果违法生育子女,那么就会对此进行罚款,这件事情是发生在三年之前的,所以说就罚了该女子九万块钱。虽然这件事情让人觉得非常的荒唐,但也是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不过小编本人觉得,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也是要兼顾人情,现在国家正在大力的支持生育,如果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都不敢去生孩子了悔塌。
法律的根本本身就是为了人去进行服务的,如果说女子因为档蔽未婚生育被罚款这么多的钱,那么以后堕胎的现象就会更加的常见了,有一些女生的年龄可能是比较小的。如果在年轻的时候就堕胎了的话,那么也会对身体造成非常大的伤害,日后可能就无法去生孩子了。
在很多农村或者是一些不太发达的地方,未婚生育本身就是很正常的。而且大多数出现这种情况,都是让复联部门的相关人员去进行劝告,或者是使用其他的方面去进行解决,罚款九万元钱,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而孩子已经生出来了,这也是会给孩子的未来的生活条件,造成非常大的影响。
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这件事情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这个地方的规定是比较奇怪的,认为未婚生育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需要对生育者进行罚款,罚款的依据是其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钱数是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或者五倍。如今这条法律规定已经消失了,而女子被罚款的事情发生在2019年,涉及到的数额是93,993元。
在看到这个新闻的是网友,纷纷感觉特别的奇葩,难道未婚生育小孩还要缴纳罚款吗?也有未婚生育的女孩进行了现身说法,说自己所在的省份是不需要被罚款的,但其他省份就说不定了。经过一番查询才发现,得知这件事情的真相,小编在上面已经进行了简单的叙述。由于发生的时间与地点都比较特殊,是2019年广西的全州县。那个时候,这个地方执行的还是旧的法律规定,依据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所以女子被罚款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不是在乱罚款,但网友们是不理解的,法律也是需要有人情判贺的,不能如此的随意。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法官也需要看一看现实情况,未婚女子本来就没有太多的收入,在生了小孩之后可能还要被邻居说三道四,如今还要掘枝派交接近10万元的罚款,也会让女子的经济压力更加沉重。目前这项条款已经被取消了,法院可不可以把这笔钱还给女子了?虽然现在的通货膨胀比较的严重,但10万元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还是一笔很大的支出。法律的本质是应该为人类服务的,而不是让人类去为了法律而受苦受累。
现在很多人都不愿意生小孩了,因为生育一个孩子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是搭码非常高的,根本就养不起。
全州卫健局因女子未婚生育罚9万被起诉,案件的后续进展如何?
这可能是全衡告闷国第一例没有结婚就生孩子而被罚钱的人,全州卫健局对该女子收取社会抚养费93933万元!后续全州卫健局被女子起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最后女子败诉,现在这个女子已经成为被执行人,目前,这名女子已经被限制高消费,可谓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我觉得未婚生育,并不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而且女性具有自由生育的权利,为什么女生因为没有结婚而生了孩子就要受到处罚呢,这又是什么道理!是哪一条规定必须要结了婚才能生孩子呢!这个案件可以说在全国引发热烈关咐弯注和讨论很多女性朋友都说,虽然我们不应友穗该没有结婚,就生下孩子让孩子从小缺失父爱,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没有结婚就生孩子,这的确也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支持。
贯穿整个法律条例并没有任何一条说,我们国家不允许未婚生育的,况且社会上具有很多因为怀孕,但是还没有领证的时候,男方就已经去世了,这样的人想要生下孩子的话,难道还需要付法律责任吗!还是说一个孩子作为生命的起点,他没有权利来到世界上看一看呢!所以说该女子的这个事件存在有很多漏洞。我们不难看出这件事情,对于该女子是非常不公平的。
如果没有结婚就生下孩子可能对于我们的名声的确不好,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应该被法律而限制女性有自由生育的权利,我觉得大家应该支持女性,但是这种没有结婚就生了孩子被当地卫建局罚款,起诉又败诉的人真是头一次见!我想这件事情应该让很多人都大开眼界吧。当真是不知道这个地区的生育规定是什么样子的!
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这件事的详情是怎样的?
女子未婚生育被查以后受到到卫健局高达九万元的处罚,不服起诉到法院以失败告终。
女子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了小孩,但被当地的卫健局处罚,要求征收社会管理费9万多元,女子不服去当地法院起诉,但以败诉而告终,因为没有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而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人口数量不断减少,生育率持续走低的现在这种情况真不应该出现,不知道当地出现了哪些问题。
非婚生子女应该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虽然他们在落户时有一定的限制,但不应该被处以高额的社会抚养费。这个女子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生小孩已经面临重重阻力和巨大的社会压力,在孩扒轮薯子出生以后在被处以高额处罚,会感觉生活极为艰难,想要好好抚养孩子也力不从心。而且她认为这样的处罚是不公平的,不想接受,这种想法引起了很多女性的共鸣。
现在人的结婚欲望越来越低,有大量的女性都不想走进婚姻,但不应该剥夺他们成为母亲的权利,所以女子未婚生育也应该受到保护和社会的理解桐搭,而不应该在生小孩以后受到高额的处罚。如果不结婚不允许生育的话,人口增长速度还会继续下降,与现在鼓励生育的政策不符,所以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出调整,上一级领导部门也应该借由调查,了解为什么有类似春者的事件发生。
先是出现了超生,孩子被暴走通医调剂,后来又出现了女子未婚生育,被卫健局处罚9万多元,这些都广泛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必须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待。未婚生育违法曾经相关规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定已经做出了调整,非婚生子女也要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女子未婚生育不应该受到这么高的处罚,更不应该因此影响正常的生活。
全州40岁妇女“未婚生子”被罚9.2万,这个惩罚合理吗?
这个惩罚是合理的。
理由分析如下:在我国妇女有权利选择是否生育孩子,但非婚生子属于违规行为,虽不触发法律,却需要为违规买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该费用比例一般是按照妇女户籍所在地年度平均收入三倍计算,而2019年全州平均年收入大概在3万左右,三倍也就是9万余元,从这孙型镇里来看不管是处罚标准,还是处罚内容都符合当时计划生育管控策略,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租信定,所以该妇女应该按照法院判决及时缴纳罚款,避免后续生活受到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人口变化,相应生育政策也发生改变,2021年关于抚养费这一条款已被废除。但未婚生子还是一个值得争论的话题,有些网友表示,是否结婚生子应该取决当事人,不应该被法律限制。而有些人则认为此行为违背公众道德,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应该要有一定管控标准,则粗减少这类问题出现。而在笔者看来,是否在婚内生孩子,应该由母亲决定,国家可以采取不赞成也不反对态度,毕竟有些人是在离婚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为了小生命选择做单亲妈妈,其本身并没有违背社会道德,而且也自愿放弃婚后生子的一些福利待遇,比如生育补贴,产假等等。
最后有人说现在国家鼓励生育,那也可以开放未婚生子关卡,让这个行为成为合法化,这样的逻辑并不合理,我们鼓励的是婚内在能力许可情况下多生育孩子,保证优生优育,而不是在婚外违背道德伦理为生娃而生,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无需捆绑在一起,毕竟生儿育女是大事,即便想要增加人口,也要注意方式,有些口子不能开,就要坚定执行。
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未婚生育为什么被罚?有什么法律依据?
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原塌宽因是该女子未婚生育,违反运春了当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被罚原因
2018年9月,该女子(胡某)非婚生育了一男孩。所谓非婚生育就是在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2018、2019年在广西属于违法生育行为。2019年,全州县卫健局对该未婚生育女子胡某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通知胡某。
胡某认为自己属于农村户籍,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以起诉到全州县人民法院。最终胡某败诉,现已成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为93993元,申请人为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依据
根据当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实施版本)
第二十一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旁衫耐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以及参照当时全州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决定对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92883元。
因为该事件引发全网关注,通过企查查搜索发现相关信息已经不存在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这个相关所谓的“违法生育”内容也删除了。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有一个非常不合情理的地方。如下2张图。
从当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的依据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也可以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当时胡某还属于卫生院的医士工作,属于公职,所以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也无可厚非。关键是,2019年2月,就是做出征收后,卫生院就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又是征收钱,又是损失了工作,这个我认为就不合理了。要么你征收钱,保留工作;你既然要解除工作,是否就应该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比较合理呢?从人情方面考虑,这样就显得更有人情味一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