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民主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民主选举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的规定全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的法律文件。该法旨在保障农村居民行使选举权,推进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促进农村稳定和改革发展。
选举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名候选人:任何符合条件的选民均可提名候选人,也可以作为候选人接受提名,但须先经过居民大会或小组会议的推荐,在推荐的候选人中,农村妇女和村民小组成员比例应达到一定要求。
组织居民大会或小组会议:候选人提名结束后,由选民依法组织居民大会或小组会议,选出议长、秘书和计票员,确定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投票时间和地点等。
进行公示:为确保选前候选人的公平竞选权和选民的知情权,依法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资格审核情况和宣传材料等进行公示,并接受选民的询问和监督。
投票选举:居民大会或小组会议采取手举式或暗票式投票,按照当地的选举规定进行计票,选出村委会委员。
公布选举结果:通过公布选举结果,宣告当选人名单,即可完成本次选举活动。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凡是在当选村委会委员选民名册内被登记的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有选举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民也有被选举权:
在选民名册内已经注册,具有选举权;
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已经从事本村或者本区行政区划内工作、业务、科研、文化、卫生等方面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村(居)委会委员或者社区管理人员3年以上。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政府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通过居民自治、民主管理、法治宣传等多种手段,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