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村民自治、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选举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第一条 选举范围
村民委员会选举范围包括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等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相关条件,具有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第二条 候选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
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好的道德品质。
4.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群众能力。
5. 本人愿意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能够履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三条 选举程序
村民委员会选举分为提名、公示、投票、计票等程序。提名阶段通过公开征集、个人自荐、党员推荐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公示阶段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投票阶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保障选举秘密、公开,选出合格的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选举监督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接受乡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保障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第五条 选举后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后,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村民服务。同时,倡导村民广泛参与村务公开和监督,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乡镇政府的联系与合作。
结尾
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的选举程序,提高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促进选举活动的公正公开,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障。